8月1日,深圳正式实施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》,条例对诸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。一名司机因变造车牌被罚款5万元,记12分,还将被依法拘留15日,而新条例实施前,变造号牌的罚款仅为1500元。
既然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了罚款数额的幅度范围,深圳的地方性法规就不应任意突破。
面对重罚举措,网上叫好之声一片。这反映了一些人对良好交通秩序的期盼,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痛恨。然而,笔者仍然怀疑重罚措施的有效性。
“钓鱼执法”的真实经历告诉人们,只要惩治交通违法行为的重罚与执法单位存在利益勾连,重罚就可能异化成为自身利益服务的手段。深圳要成为“全国交通管理最严格的城市”,需要的不只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重罚,更需要公正而严格的执法;动辄成千上万元的重罚,对执法单位的公正执法本身,就是极具诱惑力的考验。首先是能否公正执法一视同仁,然后是否会滋生私下现金交易,还有会否出现运动式执法以及为罚款而设套执法,诸如此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