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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醉驾案,死刑换不来交通文明
作者:badboy 发布时间:2009/07/28 20:25:48 分数:0 跟帖:0
这边,杭州飙车致人死亡的肇事者胡斌刚刚被以交通肇事罪一审 “顶格”判处三年有期徒刑,舆论风波未定;那边,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23日对同样备受关注的孙伟铭因无证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、1人重伤案作出一审判决,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并且“情节特别恶劣、后果特别严重”为由,判处被告人死刑,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老实说,我对这两个判决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大备感恐惧和心寒。《刑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“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,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,是过失犯罪。过失犯罪,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。”第十八条特别规定“醉酒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”
无论是人在清醒中在街头飙车,还是酒后驾车,驾驶人都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而这两者,也都属于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”,因此两者都应负刑事责任。
而交通肇事罪则是属于无法预见却仍然发生的过失犯罪。因此,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街头飙车致人死亡的肇事者,有适用罪名明显失当之嫌。
而对于醉酒驾车致恶性交通事故肇事者,法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“顶格”以死刑论处,令人非常吃惊和意外。
孙伟铭醉酒驾车追尾后逃逸而致更为恶性的交通事故发生,只是过失犯罪的延续,这本身就是一个连续进行的行为,而并没有转化为间接故意行为。所谓间接故意,是行为人“明知”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。比如他明知撞伤了人,不积极施救会死人却仍然为了逃逸而放任其死亡,则可视为间接故意。但他为了逃逸而“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(这里即为随后的恶性交通事故),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”,则仍属过失犯罪范畴。
的确,我国的交通事故伤亡率远高于其他国家,人车矛盾也到了随时随地一触即发的时候。但是,死刑换不来交通文明,任何试图以“杀一儆百”的方式换取秩序和文明的做法,本身都是野蛮的和乌托邦的。文明的交通秩序和环境,需要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严格的执法环境,另外就是法律对交通肇事的刑事处罚应该前置,不能只对结果问罪,而应像发达国家和地区一样,对酒后驾车、飙车、闯红灯等行为进行 “过程问罪”,不必等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发生,即行问罪;问活罪,不问死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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